国际经验 | 法国用严法保障地下水质

2019-07-16 09:17 来源: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1063

地下水是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补给地表水、调节气候的功能,又是一种促进工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今天就来说说,颇具参考价值的“法国严格对地下水保护的法制研究”。



保护地下水由来已久

如今,在法国自来水可以直接饮用,其中约2/3的自来水加工来自地下水,而其在开采和利用地下水方面也有着悠久的历史。第一部全法国范围内的水法令不是关于河流、湖泊等地表水,而是具有特殊功能价值的地下矿泉水源。

20世纪30年代,法国地下水质的自然属性受到严重破坏。1935年8月,法国颁布了《关于地下水保护的法令》,这是其最早也是唯一一部专门针对地下水保护的法令。


随后颁布的实施条例规定,省长可以限制钻井取水的每小时最大取水量、每日最大取水量,以及在必要的时候对开采方式提出限制要求。

1964年12月,法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水法——《关于水的制度、分配和污染防治的法律》,填补了地下水保护立法的一个重要空白。


严格管理釆水点水质

本世纪初,欧盟规定了欧洲地表和地下水的化学和生态标准,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2015年前禁止向水中排放某些化学元素,甚至禁止某些类型废弃物的排放。而法国一份报告显示,其境内50%—75%的地表和地下水质已遭破坏,对此,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水资源的污染问题,力争从法制管理上对源头水质严格监控。


法国将全国根据水文分布划分为12个流域,每个流域设有流域委员会,相对独立地进行管理。

在保护自来水水源方面,法国规定采水点附近设立保护区,在较近的区域内,一切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水质的设施、工程、活动或项目等都被禁止或管制。

监管与惩罚方面,法国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非常严格,规定任何人造成水域污染导致人身健康受害、危害正常供水和生态环境的,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判以两个月至两年的监禁。


促水资源管理一体化

对地下水的管理,欧盟尤其注重对同一河流区内的属于同一水文圈内的自然径流和同一生态、水文、水地质系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措施加以协调。这种观点及其实践发展推动了欧盟各国,特别是法国完善地下水立法的进程。



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根据水的自然属性,对地下水实行污染控制、水质保护和水文条件等水生态系统全方位的综合管理。


由此,1992年1月,法国出台了修订后的新水法,首次采取了“水生环境”的概念,加强了“水资源的均衡管理”,这是法国水法首次在立法目的中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举,显示出对地下水保护相当的重视程度。